释法明理巧化规培医生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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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自贡某医院劳动争议调解案
来源:自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刘某与自贡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入职后须在医院安排下参加规培。同时,双方签订《自贡某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约定,若刘某在规培过程中或结束后未达到医院规定工作期限,需赔偿对医院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规培期间发放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所有费用的10%。自2021年7月起,自贡某医院安排刘某到四川省某医院规培至2024年7月底。期间,自贡某医院向刘某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024年7月22日,刘某提出辞职申请,2024年7月底规培结束后也未回到医院工作。

  因自贡某医院一直未给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自贡某医院申请仲裁要求刘某退还规培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支付自贡某医院主张的部分违约金等。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支付自贡某医院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调解情况

  为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医院释明,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基本工资等;另一方面告知刘某,其在规培结束后未返回医院工作,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规培协议,该违约行为确实也给医院造成了一定损失,根据规培协议约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自愿支付自贡某医院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除前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本案中,刘某受益于医院的委托规培,但却在规培结束后离职,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医院在刘某规培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属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医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医院不能简单地将此类费用等同于违约金要求刘某偿付。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且涉及医疗行业特殊群体,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效应,妥善处理本案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诚信履约。因此,在本案具体处理上,承办法官秉持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坚持“情理法”并用,注重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纠纷成功化解,为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