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等185人均系某皮件制品公司普工。该公司未依法为罗某等人购买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安排年休假等。罗某等12人先后以某皮件制品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某等12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多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多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除已提起诉讼的12名劳动者,其余在职173名劳动者后续可能陆续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
处理情况
该系列案件承办法官获悉情况后,多次实地走访某皮件制品公司和社保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释明违反前述规定的严重性以及后续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释法明理增强其法律意识,并要求公司尽快拟定方案以妥善化解纠纷。同时,针对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把脉开方”作用,及时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司法建议发出后,该公司主动与未起诉的173名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共计3500051.65元,后续也积极履行了涉诉案件调解书或判决书。至此,该起群体性劳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该起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延伸法院审判职能,以“调”促“和”,以“法”定“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挖掘案件背后潜在的劳动纠纷和企业用工管理问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指出企业存在的普遍性违法问题,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督促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司法建议预防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诉累,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争议在前端及时得到化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