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马某入职某动力公司担任制造中心副总监,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应当保守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2021年4月29日,某动力公司与马某签订保密竞业协议,对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
2021年5月25日,马某从某动力公司离职,某动力公司按约定向马某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马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了与某动力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裁判结果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按照保密竞业协议的约定向某动力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在与某动力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的其他企业工作,故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竞业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保密竞业协议的约定,马某应当向某动力公司退还其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数额,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在保密竞业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情况下,当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其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且某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马某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马某的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马某向某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面临支付大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