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快递员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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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白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供应链公司与陈某某于2022年3月签订了《快递业务承揽运输合同》,主要约定某供应链公司委托陈某某承揽运输快递,并约定了工作时间、迟到等条款。

  陈某某入职后,某供应链公司经理田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送指令,并要求陈某某如需请假需向其报告,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并每月通过微信将陈某某的收入组成情况以“费用结算表”的形式发送给陈某某,主要包括派件提成、揽件提成、保收益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迟到扣费等内容。同时,某供应链公司为陈某某申报了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

  2022年11月30日,某供应链公司与陈某某签订《解除<快递业务承揽运输合同>协议书》。

  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认为,其与陈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快递业务承揽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某系承揽人,某供应链公司作为定作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应以三要素判定之,即: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均有合法主体资格,陈某某的工作也属于某供应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虽然陈某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了《快递业务承揽运输合同》,但陈某某每天仍需按时到某供应链公司领取快递,若存在迟到的情况要扣工资、有事需要请假,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承揽合同虽然约定了派送的要求,但也是某供应链公司安排的结果,陈某某需要服从某供应链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可以认定陈某某接受某供应链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供应链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综上,某供应链公司每月按约定的方式向陈某某计发工资,发放时间固定,符合工资发放的通常形式。最后,某供应链公司为陈某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扣税部分亦体现在了“费用结算表”上,且扣税的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综上,陈某某与某供应链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快递行业是新就业形态的代表性行业之一,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较之传统企业具备很多新特点,故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多样而复杂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是核心问题。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快递业务承揽运输合同》,双方在外观上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的核心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要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工作时间等考量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依附性、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和发放、报税等活动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依附性,最终认定双方存在较强的人身和财产依附关系,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