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高效联动调解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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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等十人诉黄某、高某劳动争议系列案
来源:长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任某、张某等十余位女性从2014年起先后入职长寿区某百货经营部(简称某百货经营部),分别从事收银员、导购员、主管、店长等岗位。某百货经营部系黄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2022年7月登记注销,但注销时未按规定对任某等十余位女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任某等人分别作为申请人,以黄某和其认为的百货经营部共同经营人高某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等。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任某等人不服,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经营部注销登记时,与任某劳动关系终止,但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营者黄某应对此承担支付责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高某系共同经营人,故对任某要求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由黄某支付任某经济补偿金。黄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承办人了解到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为避免激化矛盾,对该案及其余案件继续作沟通释明工作。二审过程中,两级法院联动释法说理,最终调解结案,由黄某支付任某相关费用。同步调解其余十案并完成集中兑付,实现实质化解一揽子纠纷。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作为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共同保护。本案中,任某等女职工与某百货经营部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该百货经营部注销登记而解除,但其经营者仍应对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未向任某等人支付该费用,侵害了女职工作为劳动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为高效快捷解纷,两级法院联动发力,以一案调解带动十案化解,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最终全部调解并兑付,保护了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