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材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某材料公司提供派遣员工。朱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某材料公司处工作至2022年8月9日,工作中朱某某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导致其住院治疗111天。2023年5月29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亚急性二甲基甲酰胺重度中毒。2023年8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某于2023年5月29日诊断所患职业病系工伤。2024年2月22日,朱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材料公司连带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支持朱某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朱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某材料公司承担。
处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材料公司处工作,其工作中接触二甲基甲酰胺,导致其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材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向朱某某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给朱某某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材料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连带支付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款209073.97元。
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对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及时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一派了之”,才能保障自身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