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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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与高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长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物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为某物流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2021年底,高某到某站点从事外卖员工作,并按要求在某外卖APP进行注册,在工作中身穿某外卖工作服、使用某外卖头盔,按照某外卖APP订单要求送餐。2022年1月,高某在从事外卖工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未再上班。同月,某物流公司出具《证明》,载明高某为其公司签约的配送员,开展防疫保供某外卖配送工作。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向高某发放了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高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自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从事的餐饮外卖派送服务,系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外卖站点系某物流公司设立,高某依托某外卖平台推送工作,最终根据工作量结算劳动报酬,即某物流公司对高某进行劳动管理,发放劳动报酬。某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高某系其签约配送员,并为高某购买雇主责任险。综合前述事实,能够认定高某在某外卖站点从事外卖派送服务期间,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经济依赖性。遂判决高某与某物流公司自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产业结构优化背景下,以外卖行业为代表的新业态成为劳动者代际交替中重要的就业领域,行业板块化所衍生的区域代理、业务外包等新型合作模式应运而生,但新型用工模式下“去劳动关系化”趋势明显,导致用人(工)主体责任不明晰,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本案中,新业态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工)主体不明,法院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依赖性出发,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及报酬发放综合认定,结合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及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事实,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本案裁判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认定提供司法指引,平衡了新业态创新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新业态从业者筑牢权益保护屏障,生动践行了公正、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