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休息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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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客运出租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长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王某某入职某客运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某某每月缴纳营运定额款,剩余部分作为加班工资等福利待遇。同时约定若王某某12个月内有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安全学习等行为,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某因患病自2021年7月19日起未再提供劳动,于同年8月6日至13日、11月13日至20日住院治疗肾病,于同年9月12日至21日住院治疗眼睛(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其患病期间仍处于经营状态且足额缴纳了营运定额款,期间由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驾驶车辆并参加培训。2021年10月8日,某客运出租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某就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患病后多次住院治疗,某客运出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王某某尚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及出院医嘱建议的全休期内,其未提供劳动、未参加安全学习具有正当理由。王某某未参加安全学习的期间,已有公司认可的驾驶员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参加安全学习,且王某某患病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所驾车辆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并按约缴纳了营运定额款。某客运出租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当善意、宽容及合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生存依托,在职工患病时应给予人文关怀及适度照顾。职工患病后,在法定医疗期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内未提供劳动,属于合理且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过度行使用工管理权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