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17年3月5日,王某妻子生育一子。王某2017年3月5日至3月7日期间休护产假,某公司没有支付王某该期间工资。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护产假期间工资。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向王某给付2017年3月5日至3月7日期间休护产假工资827元。
法官寄语
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导致劳动者面临陪产护理假缩水、被调休或抵销等有假难休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加强制度规范和用工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实现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