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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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东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韩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数额。一日,公司经理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韩某到单位扫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韩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向经理道歉,并请求当众深刻检讨自己。当月,某置业公司向韩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韩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已在公司内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韩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置业公司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某置业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领导因周末值班扫雪问题询问韩某,韩某反驳领导并在微信工作群中表达负面情绪。韩某的上述行为虽有欠妥之处,但韩某意识到自己行为欠妥后在工作群中公开道歉,并请求当众深刻检讨自己。某置业公司以“韩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已在公司内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但从某置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认定韩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某置业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韩某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某置业公司直接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并未给予韩某任何辩解或者改过的机会,有失妥当。某置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韩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在依据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时更应慎重。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