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助力劳务报酬快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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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威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原告张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某某认识,并从当日开始为被告李某某所承包的家装业务从事刮腻子业务。原告张某为被告李某某分别从事了2个小区的刮腻子工作,劳务费分别为7422元和7558元,共计14980元。该款项原被告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予以确认。该款项在工地完工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收无果,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威远县法院民一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于2023年11月14日起为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服务,产生的劳务费共计14980元,针对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经调解,由被告李某某于领取调解书时给付7558元,剩余7422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中,威远县法院通过“调解+电子证据”的双轮驱动,实现欠薪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务工时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对于用工方,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