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止,职位为房产经纪。合同第九条和保密协议第一条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因要守约而对孙某的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部得知孙某开办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后,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判
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