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显示,员工迟到超过十分钟的计为旷工,有三次旷工记录者,公司可辞退并不给予补偿。梁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司机,其在职期间多次缺勤打卡,某科技公司认为梁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发出通知将梁某从怀集分部司机调岗至中山分部司机。梁某明确拒绝调岗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其后某科技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梁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加班工资给梁某。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张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公示或告知梁某,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梁某劳动关系的依据。且某科技公司将梁某职务由怀集分部司机调动为中山分部司机,双方《劳动合同》中未就工作地点进行约定,但跨市调岗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某科技公司未就调岗事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属于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综上,某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以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应当诚实信用,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满足以下法定要件: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民主程序、经过公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公司规章制度才具备合法性,才可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牵涉到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经过民主程序,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讨论、协商,并应履行公示程序,为单位的所有成员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