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张三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承接乙公司铁矿技改项目(合同金额779万元)。工程于同年8月竣工后,甲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625.7万元,其中464.8万元通过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112万元转入张三个人账户,48.9万元用于税费及管理费。张三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38名工人集体投诉。
2023年3月3日,岚县人社局向张三下达责令支付164.62万元工资的整改决定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且拒与执法人员联系。经协商,张三与合作方胡某达成协议:张三承担100万元工资债务,胡某负责剩余部分。2023年6月6日,在胡某履行义务后,乙公司通过甲公司垫付52.5万元。截至案发,张三仍拖欠牛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47.44万元。
岚县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履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情况,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含新增刑期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剩余47.44万元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三作为工程实际受益方,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额支付并拖欠劳动者工资,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不仅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在人社部门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仍逃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入罪要件。法院通过"有期徒刑+罚金"的复合责任追究方式,打破"欠薪入刑难"的误解,凸显刑事手段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强力震慑,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为根治欠薪顽疾提供司法助力。
该案的判决既是对恶意欠薪者的严厉惩戒,也是对诚信经营主体的法治宣示,更是对社会观念的引导。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相结合,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践中,可通过对张三财产进行动态查控,必要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确保判决的支付义务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用工单位垫付等途径,形成“刑事惩戒——民事追偿——社会保障”三重兜底网,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实际损失,实现“纸上权益”向“真金白银”的实质转化,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