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梁某到某矿业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4200元,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24年4月,某矿业公司要求梁某前往异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梁某以休息日为由拒绝。次日早上,梁某正常上班接送一趟员工后,因与车队队长产生争执,后未再正常工作。同年4月15日,某矿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不服从正常的岗位调整或上级指挥调遣,无故拖延、中止、拒绝工作为由,要求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年5月22日,梁某提起仲裁,请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84000元,仲裁机构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梁某经济赔偿金共计756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使员工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确保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但绝不是企业规避风险、逃避义务的手段。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明确的核心规则。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一方面,内部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制定,且已合法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知晓相关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裁判即依据上述规则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警醒用人单位严禁滥用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