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资发放记录、工牌、保险等证据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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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1
来源:岚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21年7月,马某在某公司工地工作,工作制度是三班倒,每月工资由公司账户向马某支付。工作期间,某公司向马某发放印有其姓名、工种、编号的工牌及出入证,并分别三次为马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马某工作时受伤,公司安排其手术。同年9月后,马某再未提供劳动,某公司再未向马某发放工资。同年,马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7年以来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机构一直未作出仲裁裁决,马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马某从2017年10月已经在某公司提供劳动,结合某公司为马某发放工资记录、投保保险记录、工作证及出入证等,可以认定马某持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符合具有人身隶属性、稳定性、持续性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马某与某公司自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也是难点,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部分用工单位管理不规范,往往只管用工,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一方往往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中,法官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将心比心,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一边,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综合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从而作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及时回应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切实把事关民生的事情办好,规范企业用工秩序,维护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