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大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葵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专业技术岗,双方对竞业限制范围、期间、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2021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次月,葵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内容为某科技公司竞争对手的业务,实际办公地点亦在某科技公司竞争对手处。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请求。葵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葵某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后,实际从事的是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应认定葵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依据双方的约定并结合葵某的违约期间,判令葵某返还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方式,可以有效限制离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同业竞争秩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离职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劳动者离职后实际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从事竞争业务,但企图通过其他方式掩盖违约事实、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