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壬某于2022年5月12日入职某医药公司。壬某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其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均为真实,若存在弄虚作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试用期间,某医药公司查实壬某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与十几家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而壬某的简历记载仅在4家公司工作过,壬某认可工作履历存在虚假信息。2022年6月7日,某医药公司以在试用期查实壬某简历存在虚假信息,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壬某。壬某申请仲裁,仲裁委未支持壬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壬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在以往工作单位的工作期间系工作履历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法设立试用期,其立法本意即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期间,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包括品行、能力等正式入职的条件,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壬某未如实提供工作履历的相关信息,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某医药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驳回壬某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保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填写招聘信息中关于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尤其注意,切不可有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