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庚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在2010年进行手术治疗。2021年9月26日,某医学公司向庚某发送临床协调员的录用通知,载明本通知生效前提为身体健康,以入职前的体检报告为准。2021年10月7日,体检报告作出,某医学公司主张岗位夜班较多,员工需要全程陪同临床试验,庚某进行过心脏手术故未达到录用标准。庚某认为其已痊愈,已超10年未影响学习、生活与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医学公司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某医学公司主张其针对临床协调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目的设定了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应该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且该限制条件应该是公开、提前告知的。某医学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庚某10年前的心脏手术至今影响其应聘职位,或庚某进行过的心脏手术病史即构成重大疾病或影响工作行为能力障碍,或庚某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应聘岗位工作强度。因此,某医学公司侵犯了庚某的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首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侵害平等就业权的主要表现方式为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二是这种差别对待缺乏合理性基础,为法律所禁止。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在招聘阶段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进行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