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企业订立合作协议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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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某传媒公司与己某签订合作协议,包含薪资、出勤、合同解除等约定。己某在某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账号系公司所有并由公司管理、维护。己某受某传媒公司的考勤、薪资等制度管理。2022年9月16日,某传媒公司以己某不胜任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驳回己某的请求。己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己某与某传媒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从合作协议内容可知,己某需遵守某传媒公司的考勤、合同解除等规定,己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亦受某传媒公司的考勤管理,即某传媒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己某,己某受某传媒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传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己某提供的劳动是某传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己某与某传媒公司在2022年8月10日至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某传媒公司给付己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用工模式更为灵活和便捷。部分企业或平台利用所谓“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格式合同侵犯平台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业人员要提升法律意识,重视合同订立和证据留存,增强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工企业或平台要规范用工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护新业态用工企业或平台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要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也要防止用工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