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丁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丁某担任管理岗位。丁某在职期间私自在公司二层女更衣室和女浴室内放置录像设备,2023年3月公安机关对丁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4月,某公司认为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职工群体产生恶劣影响,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客观行为上看,丁某私自在公司女更衣室和女浴室内放置两个录像设备侵犯他人隐私,其上述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主观恶性上看,丁某作为管理人员,本应遵守规章制度,但其在女更衣室、女浴室放置两个录像设备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违背职业道德,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形象。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丁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2025年4月1日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用人单位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应对员工个人隐私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员工个人隐私保护类事件,强化内部管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及惩罚措施。同时,可通过定期巡查、举报等方式防范隐私侵权行为,对严重侵犯职工隐私的行为坚决予以规制和处理。对于权益受损的劳动者,除及时向公司投诉外,还可向工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