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涂某自2016年6月入职A公司,从事某平台外卖全职骑手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6月起,涂某的供职公司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均包含餐饮外送业务,涂某的工作地点及职业均未改变。
后B公司与涂某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纠纷,涂某于2023年10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认定涂某与B公司自2022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认为,涂某工作过程中直接接受B公司对其的考勤管理和业务考核等,其提供的劳动是B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B公司按照涂某提供的劳动量公布核对及支付工资,涂某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送餐数量计件取酬,是以B公司名义接单、送餐,送餐业务中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是按照B公司接收的客户要求由B公司安排的,涂某自身不能随意变更,即涂某是被纳入B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涂某无权将个人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涂某与B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B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形态就业模式不断涌现。新业态从业人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新时代的劳动者,是值得尊敬的奋斗者。新就业形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劳动者需审慎签订协议,避免“被合作”。
企业也应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也担负起社会责任,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