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着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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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狮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代驾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代驾员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代驾服务平台开发运营主体,李某为平台注册用户并独立对外提供汽车代驾服务。2022年11月,案外人王某饮酒后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李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24年2月,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经审查,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事项。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对代驾的具体工作模式、接单、服务、收费、双方的关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约定的必要运营和管理手段范畴尚未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制度。

  因此,从协议内容看,本案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后,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仍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程度,可以自行决定登陆平台的时间、工作的时间、接单与否、下线的时间,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兼而从事其他工作,并没有需要遵守的固定上下班考勤制度。再者,李某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或工作成果,其提供代驾服务的时间、地点均取决于代驾服务使用者的叫单,其提供代驾服务所获劳动报酬系由代驾服务使用者支付,而不由该公司支付。

  综上分析,李某在本案中未能证明该公司对其进行了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用工和劳动关系,其所获劳动报酬也非由该公司支付,故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