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3年2月进入某园区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部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金额。2024年2月,某公司与黄某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沟通,后结清黄某至2024年1月份的工资。2024年3月,黄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工资。
仲裁部门经审查,以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裁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请求事项。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判决
对于黄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石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案涉诉讼为黄某于2019年至2024年间提起的第四个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其请求显然不符市场道德秩序范畴,对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造成不必的浪费,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属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一种行为,法律对此不应过度保护,故对黄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黄某工资差额,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法律法规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成为个别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民事活动需诚信,维权需合法合理,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被列入“职业索赔黑名单”,切莫“碰瓷”谋利。
用人单位在经营中应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应秉持诚信,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