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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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申请劳动仲裁案
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石某于2024年2月在某机械公司车间工作,同年3月,公司与包括石某在内的全体人员订立劳务合同,协议中明确石某等人以工作量为基础,完成基本工作之后再进行计件,工资月结。石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申请仲裁确认其与某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情况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一般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予以判断。人格从属性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经济从属性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以及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组织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本案中,石某与某机械公司订立的劳务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其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按月领取报酬,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具有管理上、经济上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应对石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过仲裁员的释法明理及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机械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石某9万余元,至此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或是订立有其他民事合同的情形下,对于用工关系认定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查,充分运用穿透式裁判思维辨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以此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合同虽薄,却承载着厚重的责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须秉持诚信、公正原则,合同内容界限清晰、权责明确,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下保障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