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者远距离调岗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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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经开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甲某与某商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起,甲某先后被安排在汉阳摩尔城店、武汉硚口宜家荟聚购物中心店、武汉经开万达店某商铺工作。2023年7月29日,某商业公司向甲某发送《调店通知》,载明因湖北武汉经开万达店撤店,将甲某调往湖北武汉东湖光谷大悦城购物中心店工作。甲某因路途遥远不同意调岗,某商业公司将其移出工作微信群。2023年7月31日,某商业公司向甲某发送《催促上班通知书》告知其2023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请假、未到岗上班,构成旷工等。甲某向某商业公司以未协商工作地点变更、调岗店铺地址距离本人上班路程3小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与某商业公司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某商业公司调岗应遵循合理合法原则。通勤成本属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重要考量因素,用人单位调岗时应考虑劳动者通勤成本,并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征求劳动者同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甲某在武汉经开万达店工作期间,某商业公司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将甲某调至单程距离30多公里的武汉东湖光谷大悦城购物中心店工作,单程通勤时间近2小时,甲某的通勤成本显著增加,本次调岗给甲某履行劳动合同增加了较大负担,不属于合理调岗,甲某有权拒绝,甲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商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产生重大影响,如通勤时间导致休息时间增减、通勤成本的增减,此种便利性的影响必将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产生影响。若用人单位的调岗对劳动者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影响较大,则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并提供其他补救措施从而减少因岗位调整对劳动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变更劳动地点,但用人单位应受双方劳动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