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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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原告张某到被告某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31日,原告经批准请假半天,在回家路上被告知在家多休息几天。11月3日,原告打电话询问酒店领导,被告知原告被酒店开除。11月8日,原告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月1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唐河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共计33800元。

法院审理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用工次月起的11个月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是主动离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被酒店开除,能够证明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900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下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一定的意义。仲裁时效的设定目的是促使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权利被侵害后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丢失或难以收集,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雇、合同纠纷等问题时,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企业陷入不利的法律境地。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和利用仲裁时效制度,可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保护,避免因不及时行动而丧失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用工单位需规范用工流程,以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从而形成企业规范发展、劳动者安心工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