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产假返岗后公司不安排工作,拒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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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黄某是东莞某公司业务员,于2023年3月22日开始休产假,2023年7月4日返岗上班。产假期间,黄某领取了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但比对按照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仍存在差额。黄某主张,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任何工作,只是让黄某坐在办公室,并按照底薪向黄某支付工资,导致黄某的收入骤降,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2023年8月,黄某接到了部门领导的电话,被告知因为公司业务量减少,不需要那么多员工,希望黄某离职。黄某随后向公司副总发送信息表示理解公司的决定,但希望公司给予自己合理的补偿。后续黄某与公司相关人员持续沟通辞退补偿的事宜,提出公司尚有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未发放,但公司一直不予以正面答复,也未支付。

  2023年10月26日,黄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劳动报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相关争议按程序提交仲裁及法院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黄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黄某产假后两次提出要求补发,公司仍未发放,存在未按时足额向被告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其次,黄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多次提出“领导没有分配工作给我”“请公司安排工作给我,我休产假前的那些客户都给回到我手上”等要求,公司并未对黄某提出的问题提出异议,也未能就产假后有给黄某安排工作进行举证,结合黄某返岗后工资大幅下降的情况,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未给黄某安排工作的情形,黄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黄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多重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剥夺,不得将业务调整作为规避义务的借口,调岗降薪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产假归来后注意及时与企业确认岗位安排,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工资差额计算依据(如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