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担任主播,停播后反被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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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徐某原为东莞某公司的艺人主播,负责在短视频平台上组团直播,同时也是某技师学院的在校学生。东莞某公司和徐某、学校签署了实习三方协议后,由东莞某公司和徐某又单独签署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徐某在合同到期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停播,东莞某公司主张徐某构成严重违约,需承担退还投入费用和违约金。

  徐某主张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实习三方协议才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公司为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而签订,侵害了在校学生的权益,所谓的“投入费用”是实习报酬,不应返还。公司提供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侵害了徐某的身心健康,徐某同意解除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但公司对徐某进行了劳动性质的管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日常管理方式、收入分配等方面分析,徐某日常直播天数、时长等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公司按月发放报酬,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用工模式,但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内容可知徐某属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的约定,公司不应安排徐某夜班,所安排的工作不得损害徐某心健康。但徐某被安排在晚上进行直播工作,该工作安排及内容不利于徐某的身心健康,徐某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劳务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掩盖实际用工本质,建议企业对在读实习生岗位进行合规性审查,避免安排超时、夜间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劳动者而言,也要警惕“名为合作实为劳动”的隐蔽用工陷阱,遇到企业违规安排超时劳动等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