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调岗遭降薪,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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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1

  劳动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调岗降薪等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近期,新罗法院审结一起员工琪琪(化名)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琪琪自2017年7月18日起,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均与某品牌营销相关,从事销售类工作,工作地点也多在某品牌旗下项目所在地。2022年7月1日起,琪琪与某品牌关联的某房地产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以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销售业绩下滑,需提升业绩为由,向琪琪发送《调岗通知书》,将其岗位由销售助理调整为销售顾问,职级从G6升为G7,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保持不变。琪琪次日回复,因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与工作内容无明确文件说明,拒绝调岗。

  从2024年3月起,某房地产公司未足额发放琪琪工资,虽补发了3 - 5月工资差额,但6月起仍不足额支付。琪琪不同意调岗降薪,2024年8月26日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琪琪不服,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某房地产公司与琪琪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工资差额,公司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6日解除,公司应支付2024年6 - 8月工资差额5300余元。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方面,某房地产公司对琪琪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却未与琪琪协商一致,该调岗降薪不合理。琪琪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琪琪虽先后服务于某品牌旗下多个关联公司,但系按公司安排,任职转换时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琪琪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琪琪2017年7月18日入职,2024年8月26日离职,共7年1个月,经济补偿应按7.5个月计算,以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400余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3000余元。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向琪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法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琪琪于2024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琪琪支付自2024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5300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3000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且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程序,随意调岗降薪,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公司间流转工作时,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调动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敲响了警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