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近期,新罗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员工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获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筱梅(化名)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筱梅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晋升为行政主管。2023年3月,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员工休息室公告栏张贴《公司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司内部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并与工作产生冲突的,当事人予以辞退”,同时还包含对私生活混乱等情形的辞退条款。2023年9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筱梅身为行政主管带头违反该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要求将其调岗回前台文员。双方协商未果,筱梅当日提交离职审批表,称因“停职降薪不接受”离职,某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出具处罚公示,作出辞退筱梅的决定。筱梅在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1年6个月7天,月平均工资4500元。面对被辞退的结果,筱梅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月11日,仲裁委裁决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筱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向劳动者公示,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无法证实已向筱梅进行公示。同时,“禁止在公司内部谈情说爱”的条款明显违反我国公民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此外,某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筱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造成严重后果。某贸易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依法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依法判决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筱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万元。案件宣判后,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但该权力并非无边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恋爱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以“禁止内部恋爱”为由辞退员工,不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并通过合理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