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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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诉某传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约定戴某某在某传媒公司所合伙运营的平台进行直播运营,每个自然月戴某某直播不低于22天/4小时,完成时长可获得全勤奖励。相关创作收益由某传媒公司根据直播平台结算规则,扣除成本后将其中70%税后收益以报酬形式支付给戴某某。

  同年5月,某传媒公司就戴某某账号“某月”向淘宝平台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戴某某使用该账号在淘宝平台进行直播。同年8月,淘宝公示的直播收益情况显示,上述账号存在非本人出镜直播的违规行为,故相应的直播收益不予结算。后因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就收益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戴某某起诉请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直播收益。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首先,《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中关于全勤奖励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某传媒公司应支付戴某某全勤奖励9800元。其次,未能取得直播收益的原因一部分是某传媒公司未能充分了解平台结算规定,一部分是戴某某的直播不符合淘宝平台的结算标准,故无法取得该部分收益的风险应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各自承担。综上,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戴某某支付劳务报酬9800元,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网络直播用工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互联网用工关系的认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本案通过厘清合同约定的目的、利益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依法认定关于全勤奖励部分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务报酬,有效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