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袁某驾驶无号码牌电动自行车送餐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经查,袁某是某网络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承接了某外卖平台的外卖业务,并为袁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袁某、某网络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袁某是某网络公司的雇员,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袁某履行职务期间,相关赔偿责任应由某网络公司承担。某网络公司已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超出部分则由某网络公司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与平台之间灵活的用工模式和传统劳动关系存在明显差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外包模式下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确了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强调了商业保险在此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