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不必然满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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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5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陈某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某生活服务平台上餐饮交易产品的推广和开拓。2022年12月,陈某某在平台上创建“A拌粉”门店,后又将其设置为永久关闭状态。2023年4月,余某某创建门店“B拌粉”,地址与“A拌粉”相同。同年5 月,陈某某将门店“A拌粉”的营业状态修改为尚未营业,导致两个门店实质重复。同年9月,某技术公司以陈某某存在严重不诚信、虚假/重复 POI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实地走访核实两个门店是否重复,便将其中一门店的营业状态修改为尚未营业状态,构成重复POI行为,但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中度违纪行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行为导致其业绩虚假,或损害公司、商家、消费者利益或造成重大恶性影响;陈某某虽在被调查询问过程中存在隐瞒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是公司规章制度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且并未对平台数据和信息真实造成负面影响,亦未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陈某某的行为均未达到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理由。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结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行为后果、过错程度及对用人单位商誉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该行为尚未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