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某签署声明放弃办理社保,由公司将社保应缴款项直接向其个人支付,公司因故未为其缴纳职工医保,黄某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黄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5.8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3.13万元,个人支付12.76万元。经查,若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核算,统筹基金可多支付2.50万元,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差额。
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投保城乡居民医保而免除。现黄某请求由公司支付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因劳动者只能在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中择一投保并报销,不能同时享有两种保险的赔偿额度,在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高于城乡居民医保的前提下,黄某有权请求公司补足其在职工医保待遇内可获得报销的差额。综上,判决劳务公司向黄某支付医疗费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声明“自愿”放弃社保待遇,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弃保”而免除。本案中,人民法院穿透劳资双方的形式合意,从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保制度公益性出发,依法否定弃保声明的效力,重申缴纳社保的法定性、强制性,彰显了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补贴、协议等形式进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