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在用工单位住所地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若用工单位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分属不同社保统筹区且未依法参保时,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人社部关于非劳务派遣用工规则,认定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标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空气处理设备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苏州、北京,双方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空气处理设备公司提供售后外包服务人员并实施现场支持。朱某某自2021年6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可依据《外包服务合同》安排其工作地点及内容,朱某某在某空气处理设备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程师工作,工作地点为重庆。工作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朱某某在苏州参加了工伤保险。2021年12月,朱某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苏州工业园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拾级。苏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当地标准向朱某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用。朱某某经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按重庆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空气处理设备公司提供的是售后外包服务人员,而非工作成果,某空气处理设备公司每月按人支付人件费和劳务管理费,并对劳动者直接进行管理,案涉用工关系名为劳务外包,实为跨地区劳务派遣。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在用工单位住所地即北京市为朱某某参加社会保险,其在苏州市进行参保,属于违法参保情形,应承担向朱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因案涉用工单位的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照非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朱某某主张按重庆市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遂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5万余元。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