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用人单位未实际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及时提出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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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陈某与某培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教学工作。2022年9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区域为福州市长乐区;员工从培训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某培训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加盟、入股、与他人联合经营与培训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培训公司未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陈某也未向培训公司提出解除协议。离职4个月后,陈某到行业相近的其他艺术教育公司就职。培训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陈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自动解除或终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培训公司虽未按约定支付陈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陈某未及时向培训公司提出解除协议。故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陈某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培训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法官提示

  对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知晓竞业限制的具体约定,了解约定条款含义、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并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前后,劳动者应做好后续就业计划,避免出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如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