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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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为从事设备运输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系运输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添加汪某微信好友后向汪某发送公司的注册地址。2023年2月23日,汪某到达公司注册地,后李某通过微信对汪某进行工作安排,内容涉及任务指派、车辆驾驶和定点加油等。2023年2月27日,汪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汪某的配偶刘某以汪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汪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长乐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汪某仅工作数日即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领取报酬,故本案无法结合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但是,根据查明事实,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昵称“运输公司吊装”的微信账号招录汪某到运输公司注册地工作,为汪某提供车辆作为劳动工具,并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工作指令、进行考核管理。同时,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给汪某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以上人员招用过程、工作内容、工作管理等情况,可以认定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招用汪某系职务行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但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