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餐饮公司员工,2024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公司安排张某2024年10月1日至3日上班, 张某按照要求出勤。2025年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考勤表能够证明张某2024年10月1日至3日均是上班,因此张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该餐饮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安排其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犯时,也要积极维权,依法主张加班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