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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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来源:昭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4年6月18日到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后陈某因与某酒店存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讼中,某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某酒店未能证明双方在陈某离职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酒店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惩罚性制度的设计,在私法救济中注入社会法干预功能,凭借惩戒的强制力,倒逼用人单位完善管理,有力保障了处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