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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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昭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8日在某公司处上班,合同期限为两年,职务为董事长,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召开会议同意许某续签合同一年,职务调整为总经理,许某不同意该合同内容未与某公司续签合同,于2023年9月28日离开某公司,之后就再没有为某公司提供过劳动。许某以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许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导致劳动者拒绝,则需支付经济补偿。许某与该公司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召开会议同意许某续签合同一年,职务调整为总经理,许某不同意该合同内容未与该公司续签合同,该公司降低了合同条件,致使双方的合同终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该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时,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的典型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不会因用人单位的不公平条件而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时未能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