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4日,陈某某至某消防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做消防水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同月11日,陈某某在做工时不慎被压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1月17日,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由某消防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各项费用5.5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陈某某承诺不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费用。后陈某某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其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劳动者对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缺乏清楚的认识,其与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对伤情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对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缺乏清楚的认识,其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用人单位应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给付责任。而工伤赔偿协议事关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达成,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该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