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代发不改变用工主体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隐形劳动关系认定案
来源:亭湖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简要案情

  原告秦某某自2014年起在上海某某云公司下属多家门店工作,秦某某工资由上海某某云公司安排的相关人员发放,发放的人员有戴某某、郑某某等人。2022年8月起,秦某某的工资由上海某某云公司安排的人员和安徽某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二笔支付,安徽某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秦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部分经营门店被关闭以及未支付加班费用等原因,秦某某向上海某某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某某云公司与秦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某云公司向秦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2757元、年休假工资1000元及加班工资118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虽未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但劳动者打卡考勤、日常管理等均由用人单位进行,工资亦由用人单位安排的相关人员或公司进行发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直接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上海某某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或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但劳动者实际上仍接受上海某某云公司的打卡考勤和日常管理,在用人单位试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真实的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