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某自2021年8月3日入职被告香某庭公司担任美团专送全职骑手,双方签订《合作承运配送外卖协议书》,并对双方的责任以及考核标准、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5日,李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上护栏致伤,由救护车送入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5月16日,李某某被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致残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后李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香某庭公司发生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香某庭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9246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某某作为美团专送全职骑手,其送餐过程中所受伤害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作为工伤决定书认定的用人单位的香某庭公司未为李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向李某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卖行业的兴起带来了无数的就业机会,也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配送过程中,“外卖小哥”为了准时送餐争分夺秒,不慎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一般不与“外卖小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受伤后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美团专送全职骑手,其送餐过程中所受伤害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用人单位香某庭公司未为李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向李某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判决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