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知公司经济效益不佳主动离职,主张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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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孟某于2016年6月入职某会展策划公司担任设计师。因疫情和经济形势等因素,公司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22年1月,该策划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孟某在会议上了解到,公司经营遭遇一定困难,员工待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当月,孟某考虑上述情况后主动离职,该会展策划公司与孟某结清了工资。2022年8月,孟某向会展策划公司提出,公司只有其一人离职,其在员工大会上获知的公司运营困难并不是实际情况,其离职系受到欺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离职时其考虑公司经营困难,不忍心开口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现要求会展策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等。后孟某经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入职会展策划工作多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其离职前理应经过了深思熟虑和综合权衡考量。现孟某主动离职后,再以其他员工未离职、公司仍正常经营为由认为是受欺骗而离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为孟某离职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孟某应对主动离职的行为负责,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应风雨同舟,共同发展,劳动者获知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效益下行后主动离职,系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离职后又以受欺骗为由主张经济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