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季某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该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为季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季某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与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出仲裁申请,后起诉至法院。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只是由于人事变动,续签的劳动合同难以找寻。随后,公司拿出一份双方订立的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季某指出,上述合同虽看似真实,实则是公司为了应对2019年4月、5月未缴纳社保的检查而签订的,并且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被公司从2021年修改为2024年,修改痕迹明显,存在严重造假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在季某入职三个月内频繁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存在明显修改痕迹,合同使用的是人事合同章而非公章,形式与常理不符。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法院对公司的这份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定公司应向季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季某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与季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企图通过篡改劳动合同来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该案警示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如违反诚信并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类似伪造劳动合同等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积极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