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北京投行工作,经人引荐后,通过投递简历、多轮面试获得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月基本工资8万元,另有期权激励等。李某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前往某科技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取消录用。李某认为该公司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给其造成巨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期权价值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共计503万元。某科技公司以李某简历与实际工作经历不符为由,拒绝录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某简历存在虚假。某科技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要求李某办理入职手续后,又通知取消录用,且无证据证明具有解除录用的正当事由,有违诚信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录用通知书中关于薪酬的约定、李某的就业情况以及取消入职对李某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万元。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录用通知通常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包含到岗时间、薪资待遇等内容。如果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又任意撤销,或者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减少薪资待遇等,则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提醒求职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对待时,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诚信履行劳动合同,避免给劳动者或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