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员工尽到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监督管理义务,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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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被告某配件公司,从事冲压工作,2023年6月,唐某某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又被某配件公司返聘,继续从事之前工作。2024年4月,唐某某在车间操作冲压机时,因未持安全操作工具,左手被冲压机器压伤,经送医后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经鉴定唐某某构成八级伤残。

  2024年11月,唐某某将某配件公司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某配件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足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退休后继续为某配件公司工作,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某配件公司应当尽到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监督管理等义务。审理查明,某公司在生产活动中,安全操作培训未达必要限度,也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在本次事故中需承担主要责任。唐某某作为具有多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因自身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某配件公司对唐某某损失承担80%责任,唐某某自担20%责任。遂判决某配件公司赔偿唐某某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为保障提供劳务者的操作安全和工作质量,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操作培训及安全生产、工作工具,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亦应审慎对待作业风险,在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并佩戴相应安全工具,以确保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