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承认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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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罗山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罗山县某建筑安装公司,担任建筑工程项目材料员职务,为被告提供劳动,工作由被告管理,但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11月-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罗山县某建筑安装公司在2006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署劳动合同时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罗山县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所付出的劳动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注意将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和缴纳社保的记录)、工作相关证件、招工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妥善保存,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有效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