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潘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罗山县某公司上班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时以每月3000元的基数进行缴纳(原告每月实际工资为4200元)。
2020年1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货场给货车装货时,不慎从3米高的货车上摔倒在地面受伤,并住院治疗22天产生相关费用。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山县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某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1.1万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导致待遇降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九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被告罗山县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当依法承担原告因工伤产生的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费用。案件的发生也警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注意查明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难以获得足额赔偿。